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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三老普法调解室 于 2019-8-13 11:05 编辑 p; n4 {3 B) G' K
& w% s; t7 L: _; z0 M1 V 2009年春,粱某与宝应县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签订合同,分包造价150万元施工项目。因资金投入困难粱某向苏某借款,出具25万元(含预付利息5万元)借条一份,约定月息5%。半年后又出具5万元借条一份,但对于该5万元是利息还是本金各执一词。在粱某陆续向苏某偿还本金(利息)近8万多元后,因粱某债务较多,在外地躲债数年。 2017年10月初苏某在外地找到粱某并将其强行带回淮安,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等方式讨债,因为粱某哥哥是淮安区某企业老板,以为这样可以让粱某哥哥替其还钱。在粱某哥哥向苏某支付5万元现金后,粱某亲属报警。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期间,为取得粱某的谅解,希望减轻处罚(判缓刑),苏某出具《承诺书》表示“保证不再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向粱某及其家人要钱”,并销毁借条,粱某也出具了《谅解书》,但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是苏某所希望的那样。 2019年5月苏某刑满出狱后因颈椎、腰椎疾病就医,生活困难,继续向粱某及其家人索要借款,甚至苏某要在粱某家吃住,还扬言与粱某拼命。公安“110”曾到现场处警。苏某还到粱某哥哥的公司找麻烦,以向区“扫黑办”反映粱某哥哥“违法问题”的方式,以此要求粱某哥哥还钱。纠纷在逐步升级,在社会上也有一定的不良影响。 调解经过及结果:就在双方闹行不可开交的时候,经调解室微信群里的一位网友和我们联系,引导当事人向三老普法调解室申请调解。在收到当事人网上发来的《人民调解申请表》时我们及时受理。为便于调解,7月27日调解员星期天放弃休息,到当事人家中进行调解活动,从法律角度分析双方当事人十年来的纠纷经过和期间的教训入手,耐心地说服当事人。在网友自愿者的参与下,经过两天三个回合的调解活动,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自愿签订协议。 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:在签订本调解协议时,粱某给付苏某人民币7万元(以存入苏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为据),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终结,且无其他纠纷。一位网友自愿者对一方当事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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